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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时,平民自行加入战斗偷袭敌方,被俘,直接处死还是当作战俘?

游宝
一,战时,平民自行加入战斗偷袭敌方,被俘,直接处死还是当作战俘?相关国际法主要就是《日内瓦公约》。日内瓦公约的精神很直白,就是尽可能保护被卷入战争之人的权利,包含生存权和尊严,以及被拯救的权利。那么,....

战时,平民自行加入战斗偷袭敌方,被俘,直接处死还是当作战俘?

一,战时,平民自行加入战斗偷袭敌方,被俘,直接处死还是当作战俘?

相关国际法主要就是《日内瓦公约》。

日内瓦公约的精神很直白,就是尽可能保护被卷入战争之人的权利,包含生存权和尊严,以及被拯救的权利。

所以,公约其实主张对作战人员“从宽”、“止战”和“保护”,无论是不是平民,哪怕是军人,只要放下武器,不参与到战争行为之中,都受到日内瓦公约的庇护。

比如《公约》的第三条第1条就规定了:

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,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和因伤、病、拘留、或其它原因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在内,在一切情况下都应予以人道主义待遇,不得因种族、肤色、宗教、性别、出身、财产及其他标准而发生歧视。

这是《公约》要求冲突各方“最低限度遵守”的规则。

那么,武装平民加入战斗并被俘会怎么判定呢?

他们当然会变成“战俘”,相关条款是这样解读的:

未占领地的居民,当敌人迫近时,来不及组织成正规部队,在紧急情况下选择主动拿起武器对抗者,被俘后属于战俘,但他需要“公开携带武器”,和拥有“明确的远处可识别的身份标识”。

如果武器被隐匿藏起,还穿一身老百姓衣服,那就可以被俘获方认定为间谍、游击队、恐怖分子们,甚至强盗或犯罪分子,然后毙掉。

《日内瓦公约》并非傻子条约,它毕竟是各国基于战争达成的共识,只要拿上武器并参与作战的平民,实际上都归入了“武装分子”,但他们又给出了不少漏洞,好让战场上的军人去灵活的应对武装分子。

毕竟大家都是来打仗的,如果到处都是穿着老百姓衣服,不打任何旗号,不穿任何制服,还喜欢揣个枪藏个炸弹的人,我军队吃了亏还不能办他们,那凭什么?

归根结底,《日内瓦公约》是个战场公约,其主要约束方是互相取得共识的军人,赋予被卷入战争者以权利,而非跟敌方老百姓谈民主,讲道理。

而且这个“战俘”身份在公约中其实也是个保护,只有被定义为“战俘”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保护,如果被定义为“间谍”,那可就啥人权都没有了。

“战俘”在公约中的定义是:“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人员”。

这些人员很明确的说明了,分别是“武装部队人员”、“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”,“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”。

只要“公开携带武器”,“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”,“自称效忠某国家政府和当局”的人员,即可在被俘后被认定为战俘。

就连文职人员、供应商人、战地记者、工人、船员、司机、民航飞行员,如果不能“享受更优惠的身份待遇者”,也可以享受“战俘”的权利保障。

而且凡事都可事急从权,《公约》明确表达:交战时落入敌方手中的人员,不管是不是上面列出的人员,哪怕有再大的疑问(比如有间谍嫌疑),如果未经判决,都依照“战俘”进行保护处置。

所以从《公约》出发的话,武装平民俘虏这事儿,其实还是需要军队看情况进行判定或审判。

比如一个平民看到敌人打来了,他捡了个AK帮着己方打仗,一旦被俘,很可能要看对方的心情决定生死。

在对方遵守《公约》的大多数情况下,他会被划为“战俘”身份并享受相应权利。

但如果对方使了个拐,非要认为他是藏匿了武器搞偷袭的特工人员,这平民是长了八张嘴也无法辩驳,对方可以简单地处决,事后再补个关于间谍身份的判定。

实际上,《公约》等国际法在战争中是非常苍白的,战俘能得到何种待遇,取决于俘虏他的军队的作风。

比如我军文明之师,向来优待俘虏,曾经的战争中战俘吃得比军人还好,一口气抓了10个国家的俘虏养得白白胖胖还能开奥运会,简直是世界军队中的一股清流。

又比如美军这种文明浅薄的部队,向来虐俘、杀俘,战场上各种劣行不断,满满的歪风邪气。别说武装平民了,就连非武装的平民,在美军手中惨遭奸淫掳掠杀得还少么?

与历史上的日军、德军的恶行相比,美军又显得极为良善了。

德军有过多次虐杀苏军战俘的记录,有资料称德军俘虏的500万苏军战俘被弄没了370万,德军还在证件、军服、标识等明显的情况下,直接强杀美联社记者,把波兰的抵抗民众枪毙还挫骨扬灰……

著名的苏联女英雄卓娅,其实就是个18岁的少女,她以游击队员的身份参加了在莫斯科郊外的纵火行动(实际上就揣了个燃烧瓶),因叛徒出卖而被俘。德国人轮番拷打、侮辱蹂躏卓娅,抢走她的衣服,然后将其以“纵火犯”的名义吊死,尸体在寒风中挂了一个月。

后来当苏联时代过去,那些历史的翻案者便都来了,说卓娅是苏联训练的特工,是间谍,言外之意是德军杀得对?

日本鬼子做过的事儿更是一抓一箩筐,南京大屠杀、慰安妇、细菌实验、三光政策、大扫荡……中国平民遭受了多少祸祸?敌占区老百姓就连吃了几口白米饭都犯了“经济罪”被枪毙暴尸街头。

在日军这种没有人性的畜生军队里,中国人何曾被当成人看?

他们不是《公约》的缔约国也从未想过遵守公约,平民敢与它们对着干,那一定是个死。不对着干,它们也要你死!

但同样有千千万万敢于挺身打鬼子的平民英雄,他们共同铸就了中华民族的血肉长城。

战争时期,平民带上武器偷袭敌方,被俘虏之后是直接处死还是当做俘虏?

首先来讲,日内瓦公约规定,在战争状态下抓获的敌方人员都可以称之为战俘。因此,如果平民拿起武器组织成为游击队加入战斗,其实也可以称为作战人员,因此游击队被俘以后,当然依旧能够享受战俘的待遇,不能够随意虐待或者屠杀。

因为根据战俘的定义就知道,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,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战斗人员,无论是正规部队人员还是从事游击战的武装人员,都不得杀戮残害虐待以及施以酷刑,战俘的基本权利应当获得保障。

比如说当初,日军俘虏了咱们东北抗日联军以及其他游击队队员,事后进行屠杀,这些都是国际法所明令禁止的。

但是,请注意,战俘的对象一定是合法战斗人员!因此,地点一定是在战场上!如果是在敌人的后方被抓到的,那么很可能被定性为间谍或者是特务人员!其次来讲,作为合法的战斗人员,会有明显的标识和平民区分开,如果你穿着平民的衣服对敌人发动偷袭,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恐怖分子或者极端组织被当场击毙。

由此可以看出,如果是平民自己拿起武器偷袭敌方,那么很有可能被敌人当场击毙。如果不幸被俘虏,是否能够享受俘虏的待遇,就完全看敌方的心情以及如何对其定义。而且,战争往往是残酷的,一旦战争爆发,双方杀红了眼,就连真正的俘虏基本权利都未必会得到保障,作为平民拿起武器偷袭,被俘虏后生存的概率也是相对较低的。

战争是残酷的,任何战争,作为平民最好内选择还是要躲避远离!当然,如果是家园受到侵犯,拿起武器进行反抗,个人认为就是正义且合法的!这样的人可以称之为英雄,永远值得我们铭记!

公约是西方给其他人制定的,它们从来就没有执行过,所以说我们也不能把它当最高指示,上了战场各人灵活掌握,看情况定

战俘,没什么好争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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