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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街女与嫖客因价格争执,致嫖客死去,遂碎尸抛弃,是否构罪?

游宝
一,站街女与嫖客因价格争执,致嫖客死去,遂碎尸抛弃,是否构罪?这类案子曾在以前也发生过,一退休老干部死在情人肚皮上。此男性患有心脏病,在喜怒哀乐情况下,随时都有心猝而死的危险,这男人死时笑咪咪的,女人....

站街女与嫖客因价格争执,致嫖客死去,遂碎尸抛弃,是否构罪?

一,站街女与嫖客因价格争执,致嫖客死去,遂碎尸抛弃,是否构罪?

这类案子曾在以前也发生过,一退休老干部死在情人肚皮上。此男性患有心脏病,在喜怒哀乐情况下,随时都有心猝而死的危险,这男人死时笑咪咪的,女人报了警做为没有杀人动机,也就没受到刑事责任。

但这一个是妓女另一个是嫖客,按照现实刑法没有量刑这条,只能符合治安处罚条例和治安拘留。按男女讨价还价纯属交易买卖,男人可能是心脏病受刺激心猝而死,很明显不存在女人有杀人动机行为并不构成女人犯罪事实。但提醒的是:未报案私自碎尸拋尸,这已经从无罪转移到了犯罪,只有公安机关法医在案件需要帮助时有必要解剖尸体,以利于案子刑侦工作顺利进行才有权对尸体进行解剖。而这个妓女就是恨和隐藏死者真像,都无权碎尸抛尸明显形成了犯罪。如果没有毁尸灭迹现象,上报公安机关又没杀人动机,又没在实施性交易时的死亡,这一点女人虽然是妓女但没性交易中不能定为治安处罚,而碎尸抛尸则构成污辱毁尸罪可能要判刑。

首先,站街女从事卖淫行为,是一种违法行为,但不构成犯罪,我国《刑法》没有卖淫罪的规定,所以对站街女的卖淫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。

但对于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,情节严重的,依法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。

对于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情节严重的,可能构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罪。

其次,站街女与老张因嫖资发生争执,站街女并无过激行为,不存在明显过错,其行为与老张死亡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故站街女不构成任何犯罪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。如果有证据证明,站街女有一定过错,可以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最后,站街女为掩饰卖淫违法行为,残忍将老张尸体分解,并抛尸河中,属于对死者的不尊严,其故意毁坏尸体,系侮辱行为,严重违背伦理道德,触犯刑法,依法构成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罪。

另外,如果站街女明知自己有性病,仍然卖淫的,依法构成传播性病罪。如果罪名成立,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上述愚见,不吝赐教!谢谢!!

这种老年人嫖娼时死亡的事情,在之前也发生过好几起,对于站街女是否构罪,详细分析如下:


1、 老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,在情绪比较大时,随时都有猝死的风险,而在整个过程中,站街女事先对老张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不知情,且并无过激行为,跟老张的死亡无直接关系,个人认为此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;


2、站街女跟老张二人在事前并未商量好价格,而事后老张只愿意出100,而站街女去索要三百,致老张死亡,涉嫌敲诈勒索罪;


3、站街女有老张之间的性行为存在金钱交易关系,因此站街女在整个卖淫活动中,涉嫌卖淫嫖娼罪;


4、站街女因为害怕,在老张死亡后,因为害怕未及时报警,却将其分尸抛弃,因此涉嫌侮辱尸体罪。


鉴于此案未经法院审理,只是涉嫌犯罪,一切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定性后才算真正的犯罪,仅供参考。

站街女所从事的行业不好,败坏社会风气,如果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的就会构成犯罪并处于刑法。从提问者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站街女与嫖客因价格争执后,嫖客意外死去。你想呀嫖客年龄70岁,本身患有心脏病,激动之后引发疾病倒地身亡。而那个站街女担心说不清楚,故而碎尸抛弃,这就犯了故意杀人罪,而且非常严重。她就是个法盲,连起码的常识也不懂。

这件事中站街女与嫖客的行为虽然不道德,要是抓到后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。但是这嫖客因价格问题与之争执,意外心脏病突发死去,这时应该选择报警才是最好的选择,有人会说那不是往枪口上撞,他们干的本来就不光彩的事,毕竟老者死在她面前,说也说不清楚,就让警方来处理,警方会找法医来确定老者因什么情况而亡的,最多赔些钱了事。而她却碎尸,这就不一样了,本来没杀,现在却故意碎尸,也相当于杀人了。

老人也有问题,儿女不在身边,老伴又不在,应该洁身自爱才对。老年人应该没事在公园锻炼下身体,下下象棋,看看书之类的,找什么站街女?既然找了也做了又舍不得钱,让人怎么说呢?

?卖淫嫖娼的行为,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;至于嫖客因价格争执,突发心脏病死亡,纯属偶然和意外;被女方趁机碎尸抛弃,是否构成犯罪,或犯何罪?这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嫌疑,在警方未侦结、法院未审理之前,并不等于就是犯罪,或确定为犯何罪。但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原因、判断问题,才能依法确认。

?因为、在疑罪从无原则来看:“尚存诸多疑问,或不确定性”。

①、只有事后的某种行为过程、或过错,并无主观上的真实动机,及其客观上的行为事实和因果关系。也无公安机关侦办结案,定性、定位。或移送人民法院判决之前,则不能简单地定义为构成犯罪。只能佩称为当事人有相关嫌疑。

②、所谓的犯罪,必须要具有确凿的证据链。比如作案刀具、时间、碎尸地点、运输工具、分尸、装尸的包装物品、抛尸时间、地点、尸体残骸、以及作案人员姓名与人数,现场状态…等,是否与之相吻合。才能依法定罪。而信口开河认为是犯罪,亦是不恰当、或不合法的。

③、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可以作为有罪和无罪两种推断。即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,辩其无罪。这也是法律允许的。

④、是否构成犯罪,或确认为犯罪,必须是由具有司法资格、或办案资格、或权威性的执法机关,根据掌握的作案线索、行为事实、证据、供词…等,依法作出裁决,方为有效。

⑤、是否构成犯罪,还应根据嫌疑人的作案动机,作案情节、嫌疑人的陈述事实…,适用刑法条款与范围…等,作出综合考量,及其适用罪名的认定……。

?从有罪分析、存在的问题与诸多疑点来看:

✍①、嫖客所谓的心脏病突发身亡,却没有法医剖析鉴定书,其死因是成疑的…。卖淫女仍有“故意杀人”的嫌疑。

②、卖淫嫖娼只有男女两人在现场,加之嫖客是70多岁的老人,反抗力度欠缺,当事人(女方)具备故意作案的隐蔽性或时间地点…等有利条件。

③、女方和嫖客在“男欢女爱”的行事中,有悉知嫖客随身携带现金、银行卡、或其他贵重物品(饰品)的机会、或可能性。亦可心生邪念,而作案(杀人碎尸抛尸)。

④、既然嫖客是心脏病已经死亡,如果女方不是贪图钱财灭口,则无须担心有什么秘密、或私情泄露,亦没有必要故意碎尸抛尸,“引火烧身”多此一举。除非是嫖客发现了女方的“图谋不轨”,则故意将其杀人灭口。

⑤、既是心脏病发生,也有4分钟的有效抢救期。女方为何不向120求救,或向附近的人员呼救,或作人工呼吸抢救,反而还要碎尸抛尸。即是存在有主观故意的杀人动机。

⑥、既然是人已经死了,还碎尸抛尸,这种惨无人道的事都敢做,这说明女方并不是有良知的人,也不是一般的弱小、胆怯女人。因此,对其嫖客的死因,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…。

?总之,应该支持公安机关,成功侦破此案,将其嫌疑人绳之以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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